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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因"袭警"被击毙 警察开枪有严格规定
5月31日上午,一则消息惊爆网络,消息称,5月30日,重庆北碚区发生一起纠纷,一对夫妻与当地警方发生争执,警方将涉事夫妻中的丈夫击毙。
男子与警方发生争执"袭警" 被击毙
据知情者透露,事情发生在5月30日晚间18时50分左右,地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原因是一对年龄约50岁左右的中年夫妻与他人发生纠纷,警方赶到现场处理。纠纷处理结束后,中年夫妻与警方发生争执。这位知情者透露,争执引发的原因是涉事夫妻觉得警方对纠纷的处理结果不满,于是与警方发生争执。
后来,警方将涉事男子用枪击伤,男子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医院救治,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男子仍不治身亡。
事发后,涉事夫妻中的妻子手拽着一名民警的衣服不放。最新消息透露,检察机关已介入,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从曝光的现场视频画面看,一名男子被击伤后倒在地上,旁边流了一片鲜血,现场有群众在为被击伤的男子做心肺复苏。一名疑似被击伤的男子妻子的女子绝望地大哭大叫,让人看了十分痛心。
5月31日,事发地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特地回应此事。关于事发经过,通报与知情者的描述基本一致。
通报称,被警方击伤的男子翁某,现年49岁。通报表示,警察之所以开枪,是因为翁某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至于夫妻二人如何袭警,以及警方是否受伤等,通报没有具体描述。
据重庆“平安北碚”通报,在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陪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警民关系一向敏感,警察动枪并且打死了人,这就更为敏感。因为老百姓没枪,而警察有枪,这本身就不是对等的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重庆枪案目前被公开的细节不多,因此无从判断开枪警察的处置手段是否合理合法。不过据重庆北碚警方发布的通报,死者翁某曾与妻子一起袭警,于是警察开枪将其击伤。翁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公安部2015年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了七种应当佩戴枪支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四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的情形,处理民事纠纷均不在其列。
一般情况下,一线民警不配枪是基本状态,很多基层民警甚至一辈子都没摸过几次枪。不过在现实中,有些警察包括交警是有配枪的。交警被袭击事件多发,高速公路上盗抢等治安、刑事案件多发,暴力恐怖活动的发生,这些情况促使交警在执法执勤时配枪,既为保障自身安全、震慑、预防暴力和处理暴力犯罪,也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基础上具备维护道路治安稳定、打击犯罪的本领和技能,在第一时间对对犯罪现场进行打击控制。
据通报,翁某夫妇有袭警行为,那么他们是如何袭警的?仅仅是推搡还是使用了致命武器殴打?有没有对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风险?这个很重要。
我国法律规定民警开枪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民警开枪的总体原则是:“当犯罪分子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可以开枪射击。”
据此原则,民警开枪的前提是,生命安全被危及,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对警察的开枪条件也有细致规定:
“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共任务时,如果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本人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适时适当地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任何违反“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顺序的行为,都是不妥的,应当追责。即便开枪,也不能朝着要害部位射击。
现在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相信这事不难调查,现场有很多目击者呢。
但是不管怎样,人死不能复生,翁某的家庭已经彻底破碎。另外,开枪民警一旦被认定防卫过当,等着他的也会是法律的严惩。这个案件,对于当事方都是悲剧。希望此事可以促成某些规定的细化,并助推社会更加文明进步,而不是进一步撕裂社会。
相关案例:
2010年,贵州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接警到场处置一个打架纠纷。处警过程中,张磊等遭到当事人的抓扯,并被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其中两人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两人中弹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
最后,张磊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获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