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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发表时间:2020/04/18 00:25:04  浏览次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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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是法律实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断前行的脚印,也是记载法治进程的信史。“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有的还胜过一沓法条。十大影响性诉讼,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020年4月8日,2019年(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南方周末报社、《法律适用》和《中国法律评论》联合主办。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过去70年,法治建设是国家的重要命题之一。“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连续15年评选出的案件,是法治建设的观察样本,也记载了这些年的法治进程。

本次入选的案件皆是2019年审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案件。有些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如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首起高空抛物入刑判决,此外“年检神器”案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法治乃安国之源。对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都承载了培育法治信仰的使命。

孙小果案

【案情】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亲属通过伪造病历等非法手段帮助孙小果获得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所判刑期大部分没有实际执行。1998年,孙小果再次因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小果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此后,孙小果亲属多次通过非法手段,为孙小果获得改判、减刑,致孙小果在2010年被释放。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更名为“李林宸”的孙小果因涉黑涉恶被抓。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院以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小果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孙小果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1997年所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进行再审,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2月10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影响性】起底“神操作”,向司法腐败说“不”

本案及其相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因孙小果前后犯下的诸多严重罪行,还有孙小果改判、减刑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神操作”。

从最后发布的调查通报来看,孙小果在监狱服刑期间,在其父母四处张罗下,利用虚假的专利发明重大立功获取减刑。而这些“神操作”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在案件侦办、审判、入狱服刑减刑等多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也有多人沦陷。再审重新判处孙小果死刑,并对涉孙小果案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惩处,弘扬了法治精神,伸张了社会正义。

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9年12月23日, 孙小果被判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社/图)

作弊考生诉人事考试院案

【案情】2015年9月13日,赵某某参加被告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组织的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赵某某涉嫌抄袭,赵某某因抗拒检查,随后被带离考场。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决定,认定赵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赵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理决定书。

本次诉讼先后经过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江苏省高院再审认为,赵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检查,构成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了考场秩序。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驳回了赵某某的申请。

【影响性】维护监考权保考试公平

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本案通过确立考生配合检查义务规则,旗帜鲜明地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行使监考权,对于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案情】1996年8月27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村民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邻居张扣扣之母汪某某并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扣扣之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9639.3元(已履行)。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

2018年除夕,出于报复,张扣扣先后持刀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逃离现场,两天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8日,陕西汉中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扣扣死刑。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经最高院裁定核准被执行死刑。

【影响性】禁止私力救济

“隐忍22年,替母报仇”一说搅动舆论。但现代国家无不禁止私力救济或者擅自复仇,更不容许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剥夺他人生命。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扣扣死刑,不仅是对这一严重罪行的公正惩处,亦是对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杀案件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示范。同时,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公民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和个人恩怨,亦有重要意义。

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9年4月11日, 张扣扣(前)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新华社/图)

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案情】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支某溺亡地点(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不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支某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由此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

法律规范和公民情感的界限怎么把握?本案通过审判给出了答案。在侵权纠纷审判中,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

飞踹医生被反击致伤案

【案情】2016年6月6日,患者叶某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王某家属拨打120将叶某送医并支付其全部住院费用。

2018年10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患者叶某1.3万余元。

2019年5月,驻马店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认为叶某在争执厮打被他人劝离诊所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并实施突袭踢跺王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王某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侵害叶某的故意,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影响性】正确适用正当防卫

“医患矛盾”和“正当防卫”常常容易引起舆论关注,而本案刚好同时满足了上述两点。从一审认为有罪到二审改判,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包括医生在内的任何人,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卫权利,以制止不法侵害。

本案对于调动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敢于、善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以及提醒司法人员在解决此类冲突时,避免陷入“唯结果论”“谁受了伤害谁就有理”等误区,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和公平责任条款,都有很大价值。

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

【案情】速美公司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公司弄虚作假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年检,对大气污染防治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由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6月,杭州市中院一审认为,速美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速美公司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0000元。一审宣判后,中国绿发会以浙江淘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认为,浙江淘宝公司已履行了规定义务,并及时停止了相关平台服务。中国绿发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也指出,淘宝公司应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

【影响性】扩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中国绿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厘清大气污染责任。二审法院依据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虽然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明确指出应加强信息管理,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之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

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

【案情】2019年8月1日,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和父母感情恶化的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手持棒球棍来到父母家。因父母更换了门锁,蒋某不得入内。他于是联系锁匠上门,开锁后发现父母都在家中,遂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蒋某对屋内电器、窗户玻璃等一顿打砸,还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将正常停靠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293元。

2019年11月,蒋某高空抛物案在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闵行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影响性】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事件屡有发生,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能仅靠劝诫和经济处罚,还需要刑法出手。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案件通常只追究民事责任,由于高空抛物系“天外横祸”,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导致得不到应有赔偿,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后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对于警示教育潜在高空抛物者、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引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9年11月29日,“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官微截图/图)

检察院诉行政机关不履职案

【案情】201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9月,滨城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上述情况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本地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求。

【影响性】对行政机关履职具警示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权。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就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本案中,监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其结果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

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7年,因认为方正科技公司等对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券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作出以后,卢跃保等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方正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市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按照专业意见所确认损失进行赔偿。方正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8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但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全国首例,示范性突出

本案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等。

金融法院的判决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包括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尝试。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网络大病求助纠纷案

【案情】莫春怡之子患病后,先后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除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款项15.3万余元外,莫春怡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还实际获得救助款5.8万余元,且其中有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春怡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同时还查明,莫春怡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春怡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春怡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令莫春怡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影响性】保障互联网慈善良性发展

本案判决率先明确了发起人和捐赠人之间形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发起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发起人隐瞒求助人信息、挪用筹集款构成违约。该判决从司法上有力地保障了互联网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且通过司法建议敦促民政部、网络平台等多方共谋,实现了多元共治。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南方周末报社

《法律适用》

《中国法律评论》

(整理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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