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百科资源,理性平和,正能量尽在泛资讯! 探寻新闻背后的故事

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

理性平和,百科资源尽在泛资讯!

联系我们

电脑版:www.cy468.com  
版权 泛资讯网 所有  
手机版: m.cy468.com
泛资讯网于2018年9月8
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资源工具,理性平和,正能量尽在泛资讯!

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变更登记前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时间:2019/12/16 12:20:46  浏览次数:116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子女,但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系杨某丈夫),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其与刘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一项规定,请求本院: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认定陈某某、杨某同意杨某某2008年出卖案涉房屋,亦无证据证明杨某某收到购房款21万元。2013年5月7日后,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杨某,杨某已取得产权登记,另案(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处分该房产,造成杨梅的重大损失,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请求调查2013年4月申请人与重庆市彭水县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案涉房产2013年的登记内容,以证明房产所有权当时已转移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2.请求查处伪证,以证明2008年4月18日刘某某、谢某某向杨某某支付现金9万元是伪证;2008年4月19日黄某某账户收到转账汇款12万元、9万元的记录,无转账人姓名,与本案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和金额存在巧合;谢某某用于证明转账12万元的存款凭证为伪证,律师调查笔录可证明上述转账均为伪证,不能证明刘某某、谢某某已支付购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是否损害杨某的民事权益,是否应予撤销。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某某与陈某某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杨某,但直至杨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谢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杨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其次,杨某诉杨某某案涉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虽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产归杨某所有,但在杨某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刘某某、谢刚琼针对该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生效判决认定,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刘某某、谢某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撤销了该调解书,在该案审理期间,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完毕,房管部门未向杨某颁发房屋产权证,杨某再审申请主张其已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与事实不符。之后,刘某某、谢某某起诉杨昌国、陈某某请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依据(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取得了案涉房屋产权证。根据上述事实经过,刘某某、谢某某起诉杨某某、陈某某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身的合同权益,在杨某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损害杨某对案涉房产的民事权益的问题。

第三,杨某还主张刘某某、谢某某与杨某某的购房合同不成立,主要理由为陈某某、杨某对于杨某某卖房事宜不知情。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某胞兄陈秀某见证并参与签订卖房合同的过程,杨某丈夫黄某某账户收到大部分购房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视为陈某某、杨某对卖房事宜知情,具有事实依据。杨某申请再审提出黄某某账户收到汇款属于巧合,转款的相关证据系伪造,该主张缺乏理据,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钰婷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LOGO

http://www.cy468.com http://site55272.f.zhuolaoshi.net

http://m.cy468.com http://m.site55272.f.zhuolaoshi.net

泛资讯网,洞察社会,观察百态,百科资源,尽在泛资讯!欢迎您的光临!

联系QQ:942337312 版权 泛资讯网 所有 联系邮箱:9423373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