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1/13 22:14:26 浏览次数:894
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5)蛟民二初字第19号】
基本案情
投保人/被保人:某建筑公司/李宝柱(化名)
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额:意外伤害保额30万元
保险期间: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
李宝柱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在学校综合楼工程中从事吊车施工工作。2014年9月13日,李宝柱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下,经当地卫生院确认死亡。
2014年11月7日,李宝柱的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李宝柱因施工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宝柱父母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上述免责条款,所以拒赔不合理,经再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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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可知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李宝柱在检修吊车作业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间接原因就是建筑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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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规定,但是在投保确认函中已经明确说明我公司将"施工时未采取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因违反工地安全规章制度"作为免责条款。投保确认函虽然与保险合同不为一体,但是投保确认函的内容是对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事项的重要补充,在我公司给付投保人的团体人身保险单首页"特别约定"明确说明"其他约定详见建工险投保确认函"。以上足以说明投保人知悉投保确认函内容,并接受投保确认函内容的约束,投保确认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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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本公司已就本案涉及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内容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我公司作出的免责约定内容通俗易懂,且字体已加黑加粗,投保人对投保确认函以签章的方式确认并交付给我公司,表示其对免责条款已理解、同意并认可。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李宝柱坠楼事件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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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本公司经理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用公章加盖的什么内容本公司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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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只是以为加盖在了保险合同上面,并不知道还加盖在了保险投保确认函上,而且客户签名处的“签名”也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员,是谁我公司也不知道。
争议焦点:
1、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投保确认函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2、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告知了投保确认函的存在?
法院判决
1.被告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单时,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以让投保人在"投保确认函"上签字盖章的方式来约定部分免责条款内容,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且投保人持有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没有载入"投保确认函",也没有载明该函中约定的内容。
2.保险工作人员是否向投保人告知了投保确认函的存在及投保人是否阅读了该函内容其并不清楚。而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告知了该函及具体内容,故被告以该函中有投保人建筑有限公司的签章来主张其完成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另被告提出的被保险人李宝柱死亡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宝柱在检修吊车作业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处理,不属于被告作为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