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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十五项赔偿项目及裁判依据

01Part One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必要的康复费
11、后续护理费
12、后续治疗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14、丧葬费
15、办理丧葬费支出的相关费用
02Part Two计算及裁判依据
一、医疗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四、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五、住宿费
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至1000元以内酌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按照60元/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者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八、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20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0%,90%...,10%)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金指数的指数上,每增加已出伤残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担负价值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2、死亡赔偿金:
20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18-实际年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被扶养人:20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十、必要的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十一、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具体评定标准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伤残等级赔偿范围
一级伤残4万元-5万元
二级伤残3.5万元-4万元
三级伤残3万元-3.5万元
四级伤残2万元-2.5万元
五级伤残1.5万元-2万元
六级伤残1万元-1.5万元
七级伤残8000元-1万元
八级伤残6000元-8000元
九级伤残4000元-6000元
十级伤残2000元-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十四、丧葬费
(2020年标准)89714元/年÷2=44857元
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国际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尸费(含冷冻尸体费)、运尸费、整容等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原则上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十五、办理丧葬费支出的相关费用
1、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
2、住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3、误工损失:受害人亲属误工损失原则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4、其他合理费用:其他合理费用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1000元以内酌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