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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伏英非访刑事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发表时间:2018/09/12 21:55:53  浏览次数: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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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峰县法院对周伏英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伏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新闻」周伏英非访刑事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伏英系鹤峰县走马镇阳河村人,2013年以来,周伏英以鹤峰县城建监察大队走马中队暴力执法、鹤峰县容美城区“两违”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不为其提供供电证明及赔偿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鹤峰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应依法撤销并赔偿损失等为由先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诉求。当地信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周伏英的信访事件进行了答复、劝导,省、州、县信访事项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分别作出关于周伏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周伏英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

「法院新闻」周伏英非访刑事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11次进京非访,共拘留9次共计84天

被告人周伏英由于其信访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于2013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不听劝解、不依照正当信访程序先后11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11次,被鹤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9次共计84天。期间,因周伏英的非访行为,给走马镇政府造成各项接访费用共计40余万元。2017年,多次在鹤峰县走马镇大街、政府摆放诋毁国家工作人员标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办公辱骂甚至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法院新闻」周伏英非访刑事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周伏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鹤峰县法院认为,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否则会受到法律追究。被告人周伏英为满足其不合理信访诉求,借故生非、制造事端、发泄不满,先后11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重点、敏感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周伏英因非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被鹤峰县公安局9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走马镇政府大厅抛洒鞋子、棉被等物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周伏英在走马集镇中心地带携大字报、标语游行喊“冤”,并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信访工作人员,损毁车辆、手机等财物,意图以此给相关党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迫使相关党政机关满足其非分要求。周伏英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个人滋事性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挑衅性,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鹤峰县法院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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