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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翻新:被强奸者因死亡被判刑?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发表时间:2018/09/07 15:08:23  浏览次数: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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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个很幼稚的造谣贴,网上还是有人信了,你不信反正我信。

不想解释了...... 即或是真实的,这也是很简单的正当防卫,无过当的。犯罪嫌疑人发生任何伤害后果都是自负的。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一个道理和法律问题

网帖:天理何在?被强奸者因强奸者折断阴茎死亡被判刑!

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新闻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的判决估计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再说了,宋丽怎么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只能这样领会:宋丽自己被强奸是自愿的,并且明知道**的人江某喝了酒。这样的情况下,江某发生阴茎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这叫诱奸。

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疼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和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

以后女人碰上强奸的是不是要主动伺候啊??是不是为了舒适的环境还得自己掏腰包上5星???????

天朝什么事情不会发生呀!什么都不能说,只能说这个强奸犯的家属请了个很厉害的律师 -----和上次那个小偷被追被车撞死,受害者赔钱是一个道理,你可以惩罚他的强奸罪,但是你在受侵害的过程中反抗了 导致对方死亡,是两回事,一码归一码。

看来女孩要学医了,先搞明白阴茎折断什么情况在上路吧

此事说明一个道理:就是公检法战线上的革命干部基本都是从流氓部队提拨上来的!国家的法律就让这些流氓们遭塌坏了!看看这些流氓们将来会有什么好下场!你如果也觉得不公平,请动动小手指转发出去!

回顾

这个新闻早在2010年3月份就见有人发过的,已被证明是假新闻,在人民网上就有洛阳法检联合声明;因被诽谤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

转载一下:2010年03月30日 10:38:50 来源: 大河网

网帖称:遭强暴不配合,致施暴公务员死亡,洛阳一女子被判三年

法院回应:这是诽谤,该案并不存在,已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律师认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声明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亡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处在舆论漩涡中心的涉事单位——(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转载一下:网帖流传:遭强暴不配合,女子获刑

2010年3月28日,网上一个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该帖详细“阐述”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例。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化名)加完夜班后,独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太漂亮,被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

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

跟帖者众;

多数网友指责法院枉法裁判

帖子最后一段全文“引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

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昨日(2010年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多数网友表示愤慨,指责法院枉法裁判;也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法院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法院回应

帖子内容纯属虚构

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帖子所指案件。

他说,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李卫富说。

李卫富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声明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观点PK

国家机关有无名誉权?

据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统计,已有数十个网站、微博转载该贴。

发帖者涉嫌什么罪名?洛龙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报案,交由公安部门根据侦查情况来定。

那么,国家机关可否追究发帖者的名誉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否则,谁都来胡乱发言,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则认为,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他说,名誉权本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

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依法行政获得社会公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王红伟 高书峰 张金涛 王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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