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01/23 21:00:58 浏览次数:942
案例分析
李佳佳与佳信公司合作多年,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2014年12月,由于佳信公司因为流动资金困难,向李佳佳借款。李佳佳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合作的也比较融洽,遂在没有要求佳信公司提供借条的前提下分批向佳信公司出借了人民币四百万元整。同时,佳信公司要求李佳佳将四百万中部分款项打入王志账户。
佳信公司与王志在钱款到账后,也未与李佳佳补签借款协议。2015年12月,李佳佳准备投资房地产,要求佳信公司还款,但佳信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李佳佳多次催告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将佳信公司与王志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没有借条的资金往来的法律性质。审理法院认为,李佳佳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志与佳信公司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志及佳信公司虽主张上述没有借条的资金往来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审理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双方认可往来款项真实存在。结合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多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审理法院认定李佳佳与王志及佳信公司之间没有借条的资金往来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上述借款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李佳佳可以随时主张,王志及佳信公司可以随时履行,现李佳佳起诉要求王志及佳信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李佳佳的诉请。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碍于面子问题,不好意思让借款人打“借条”,那么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必须是借条和凭证两者都同时存在,借贷关系才能被视为成立。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时,有义务就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进行举证。而这里的“借贷合意”指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贷合同,借贷合意代表“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正式成立并生效”,网银的汇款凭证代表的是“资金转入,款项正式交付”,两者缺一不可。
我们在实践中,借贷合意可以是纸质借条,也可以是通话录音、短信、微信或QQ聊天记录。如果没有借条或语音或各类聊天记录等,只有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的话是不够的”。
故而,奉劝债主们一句:还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好,向别人提供借款时,千万别忘了索取“借据”。如果民间借贷金额较大,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借款合同,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