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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稳赚不赔、固定收益,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发表时间:2019/01/27 11:18:50  浏览次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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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甲乙双方方共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载明:合作期间,由乙方分期向甲方投入资金累积投资伍亿元人民币。第二条记载:鉴于乙方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即乙方承担投资责任,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该协议书第三条系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其中第一款记载:为保障乙方投资权益,在乙方按期如数将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情况下,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投资回报,本合同项下的年回报率按年利率10%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回报率保持不变。第二款记载:投资回报自投资款到账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回报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第三款记载:本合同项下投资收益按年计收,起算日为放款日,结算日(即投资收益应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投资期限届满当日,投资收益计投资款一并支付给乙方。

【争议焦点】

本案系投资合作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案涉《投资合作协议书》第二条就企业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承担约定:“鉴于乙方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即乙方公司承担投资责任,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第三条就投资回报约定:“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投资回报,本合同项下的年回报率按年利率10%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回报率保持不变。”第六条约定:“乙方享有合作项目的监督权、查阅权,投资回报收益权。”由此可见,案涉《投资合作协议书》在形式上虽有“投资合作”字样,但从其约定的内容看,乙方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即该协议书排除了双方共担合作风险的情形,其实质在于乙方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故甲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本意是融资,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借款,双方并无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有关“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的规定,乙方作为贷款人为确保借款安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利。故甲方以案涉合同约定乙方对合作项目具有监督、查阅等权利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借款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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