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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强拆撞车事件,警方最新通报:有抓扯殴打,社会雇佣人员参与其中

发表时间:2018/10/18 17:41:14  浏览次数: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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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扬州杭集镇居民驾车撞拆迁队导致2死8伤。17日,警方通报称,肇事嫌疑人韦刚驾驶轿车两次冲向人群,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随后韦刚被现场人员殴打。 公安机关依法对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多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扬州业主遭强拆开车撞向拆迁队事件,警方最新通报


今天上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就“拆迁过程中房主驾车冲撞人群致2人8伤案发出通报,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房主韦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韦刚的辩护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定寰处了解到,韦刚因伤情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警方监视居住,而没有被刑事拘留。

根据警方通报,10月15日6时许,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镇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韦刚(男,49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及其前妻王某(女,49岁)阻止,与拆违人员发生推搡拉扯,阻止拆违未果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人死亡、8人受伤。

经查,2018年7月,根据《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和扬州市有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并先后于7月7日、8月13日,两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该户始终未予配合。

2018年10月12日,陶冉(男,44岁,安徽蒙城人,暂住扬州市广陵某小区)以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10月15日6时许,陶冉雇用一批人携带工具参与拆违,同时指使张志勇(男,38岁,江苏兴化市人)、颜金(男,28岁,扬州市人)雇用20多人负责“维持秩序”。在现场,陶冉指使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搬出违建房内物品,捣毁门前摄像头。王某驾车来到现场阻止拆违,后被四五名女性拆违人员拉到一边。随后,韦刚持一截镀锌自来水管赶至现场,被拆违人员拦在路边。在室内物品基本搬清、挖掘机拆除违建房屋时,韦刚拿手机拍摄,陶冉等多人将其拦住并抢下手机,摔在地上,双方发生拉扯推搡。后韦刚向王某要走汽车钥匙,驾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向非机动车道上的人群,随后又快速倒车并再次向前冲撞人群,致1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其他涉案人员和违法犯罪线索正在全力侦查中,公安机关敦促有关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今天下午,韦刚的辩护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定寰告诉记者,韦刚因伤情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目前被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而没有被刑事拘留。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李律师表示,案件侦查后警方之所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拆房人员,他们拆除房屋本身行为的不合法性是个大前提。“房屋拆除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不能直接不经过合法授权就让房屋拆除公司或个人进行实施。”他说。

李定寰律师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家属向其所在律所求助,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此案有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律余地以及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且在国内的拆迁法律纠纷中具有典型意义,于是决定对韦刚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并于前天赶到当地与家属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

澎湃新闻反思扬州拆违事件拆迁“产业链”不能再持续了

针对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扬州驾车撞人事件”,10月18日,扬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轿车撞人的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拆除人员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此,这一引发强烈舆论风波的恶性事件,开始进入法治轨道。

一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边是“寻衅滋事”,这一貌似“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实认定,倒也是当下控制事态恶化、厘清相关责任的不二选择。

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造成1死9伤,对社会危害很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应该看到,韦刚何以走到这一步?如果他之前的诉求得到回应,或者说,至少没有被以更野蛮、更暴力的行动对待,情况是不是会好一些?

再往前追溯,他的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此前当地官方通报称,涉事房屋属于“阻水违章建筑”。这一次,通报中又有了细微的变化,“对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那么,问题来了,难道韦刚家的房屋有两个类别吗?这是不是意味着,此前媒体报道的“女主人王琴表示,早已拿到土地使用证”属实?

如果韦刚的房屋并非完全是违建,则拆违的正当性无疑会大大减损。更不要说,现场拆除人员的身份也有很大问题。

据官方通报披露,陶冉是以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的《委托拆除协议》。也即,尽管背后有政府背书,但仍是企业而非政府进行拆违。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拆违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须依法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新华社报道,早在2016年,鉴于多起强拆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河南省政府曾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禁止委托企业拆迁、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拆迁;对征拆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毕竟,拆违涉及到对他人、对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一旦交由企业,很可能会出现公正性质疑。这也是法律、政策对其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初衷。

扬州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无视法律规定,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或许确有难处,但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恶劣后果。即便撇开韦刚驾车撞人一事,陶冉等人的拆违行为也极为恶劣,雇用20多人“维持秩序”,指使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搬出违建房内物品,捣毁门前摄像头,摔坏当事人手机……这些野蛮粗暴的行为,假“政府许可”的名义而行,不仅损害了民众利益,也败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依然我行我素,随意将严肃的拆违事宜委托给企业,除了效率方面的考虑之外,不能不说,这中间或许存在隐秘的利益链条,政府不出面,将拆迁委托给公司,公司又雇佣黑恶势力暴力拆迁……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拆违公司的联系电话,竟然是扬州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干部戴进余的手机号码。巧的是,成功拆除公司的注册地址(扬州市工人新村5幢206室),正在戴之前所任职工商局的辖区范围。

种种迹象表明,这起拆违事件并不简单,目前披露的信息仍远远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披露。但无论如何,以公司之名搞暴力拆迁的做法,不能再持续了。

家属称事发前肇事者曾遭殴打 扬州因拆迁冲突开车冲撞拆迁队和群众致1死9伤_热点资讯_泛资讯网 探寻新闻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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