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10/09 12:00:21 来源:封面新闻 新京报 浏览次数:1069
牟其中(资料图片)
9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牟其中案最新民事裁定书,根据(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文件裁定,决定牟案由本院提审,另外,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封面新闻日前向牟其中求证了这一信息,他已于9月28日收到法院文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负责人:王毅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审 判 员 沈红雨
审 判 员 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10月9日获悉,最高法院就牟其中案已经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表明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也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牟其中表示。
最高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报道,1999年,牟其中在上班途中被捕,第二天被关押至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后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两年后按律循例改判为18年有期徒刑。
2016年9月27日,牟其中刑满出狱,此时距离他失去人身自由18年有余。牟其中目前仍坚持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出狱两年来,牟其中极少公开露面。2017年,有媒体报道,牟其中正推进南德集团复业,不过并未透露未来的产业布局方向。9月26日,牟其中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专访,首次对外透露其目前工作重点,即20多年前的满洲里开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