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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9/08/29 17:39:07  浏览次数: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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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引导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明确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本次修正案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在征地方面,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

①保障机制方面: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②土地征收程序方面:

删去原第四十三条,即“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新四十五条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新四十七条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二、强调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的原则方面,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以下简称新第某条)中明确要求,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督查方面,新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说明以后的土地督察权是以国务院授权为主的方式,土地督察人员可能有自然资源部的人员,也可能有其他部门的人员,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

对于耕地的保护,新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避免部分城市在耕地总量控制方面,以次充好,造成国家整体土地资源质量的下降。

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下放了部分权限,如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三、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

新六十三条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新增加的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其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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