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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被征收人密切相关之处

发表时间:2020/06/07 01:10:49  浏览次数: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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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中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作为万法之母,《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事关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与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法规范的内容超过100条,接近规范总数的1/10,对于行政执法也有一定指导作用。

那么,《民法典》将为我们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利好和惊喜?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

一、完善征收补偿制度

《物权法》第42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243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现行《物权法》第42条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没有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规定,而《民法典》第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该条在“足额”前加“及时”两字,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有望更好地解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不及时支付补偿款以及不及时落实安置房屋等问题。

二、明确三权分置规定

《民法典》用专门的一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落实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

第33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36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38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343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30条到第343条,明确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相关内容。

三、新增建设用地70年产权自动续期的续费规定

居民买一栋房子,一方面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拥有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一般以房屋倒塌为准,房屋没有倒塌之前永远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最长是70年,那么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59条在《物权法》第149条基础上新增关于续费的内容,具体是:

一、续期原则是要交费的,缴费要求也意味着续期需要履行特定程序;

二、续期费用可以减免;

三、减免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交由另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

四、新增“居住权”,并将对房屋征收产生影响

《民法典》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新增了“居住权”的详细规定,明确“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方式设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人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实践中,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可能会遇到被征收的情况,那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权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呢?根据《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房屋被征收时,是有权获得补偿的。

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权人在自己享有居住权的房屋面临征收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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