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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的补偿、登记、使用权等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0/06/16 10:52:51  浏览次数: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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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自然资源归谁所有?

《民法典》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同时,将原《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内容统筹写入《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还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的内容,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体现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为“以房养老”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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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

《民法典》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精神,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整合后写入《民法典》,进一步聚焦产权人合法权利保护。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4、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针对近年来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以及续期是否缴费等问题,《民法典》进行了明确,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怎样补偿?

《民法典》与新《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6、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如何保护?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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