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8/14 22:42:07 浏览次数:814
征地拆迁是老百姓一生当中遇到的可能改变生活的重大事件,一些老百姓得到了政府政策的红利,生活日新月异;一些老百姓反而没有拿到合法补偿,甚至遭遇了违法强拆事件。
今天,就结合最高法案例,为各位具体讲解违法强拆应该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某。
01
案情简况
区人民政府因与覃某覃某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65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雁山区政府以覃某并非主动完成搬迁,不应享受搬迁奖励金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焦点问题为覃某应否获得15%的搬迁奖励金。
02
法律分析
案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5]5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附件《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载明,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只要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15%的搬迁奖励金。
根据上述方案,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在本案中,雁山区政府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覃某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覃某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判决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覃某损失!
03
最高院判决
综上,雁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根据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是,行政机关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其他未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
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覃某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应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覃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