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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只有这类问题能直接信访!31种违法上访行为后果严重

发表时间:2018/09/12 22:03:31  浏览次数: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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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有了新规则,明文规定只有这类问题能直接信访!31种违法上访行为后果严重

信访工作分类处理,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开上了快车!那么,这份“神奇”的规则,都有哪些新规定?对你我有哪些实在的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哪些问题可以找信访部门解决?

答: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直接归为诉类事项,交由相关政法部门处理。

不属于诉类事项可以直接提交信访诉求。简单明了,一步找准,从源头上诉访分离。

问题二:怎么知道有权处理机关

是按信访程序处理,

还是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答: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制作告知书,将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告知信访人,并在告知书上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

问题三:信访诉求在分类处理时,

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信访诉求进入分类处理程序,需要经过6步走:

第一步: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

第二步:确定有权处理机关。

第三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

第四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

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第五步: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

第六步: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

问题四:信访部门要求分类处理,

但不清楚自己的诉求

应该找谁办理,怎样办?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 登录国家信访局网站,网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 各地各部门来访接待场所也都摆放了相应的宣传材料,群众可以随时查阅。

方法三 相关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也会向群众解释。

方法四 很多地方和部门还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借助专业力量让群众知道诉求该找谁办、该按什么途径办、该具体怎么办。

如果群众坚持要找信访部门解决,只要不是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会先按照“大口进”的原则纳入进来,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再由有权处理机关在甄别、会商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告知信访人适用的途径。

问题五:依法分类处理中如果出现

把矛盾向司法机关一推了之的情况怎么办?

我的诉讼要求不会在

分类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

答:答案是不会的。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的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

问题六:遭遇“踢皮球”

或故意拖延扯皮怎么办?

答:大可放心,《规则》规定,如果出现受理争议问题,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的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都有明确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问题。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定,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还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问题七:在分类以后,

会出现“只接受不办理”情况吗?

答:《规则》中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督办,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问题八:实行分类处理后,

信访部门会不会变成了“收发室”,

信访干部成了“旁观者”?

答: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信访部门还要在5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依法分类处理的入口在信访部门,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要做好登记、甄别,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二是分流导入需要落实。对诉求解决途径明确的,党委政府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职能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与诉求的具体办理部门会商确定适用的法定途径,实现准确分流。

三是分类处理不是一分了之,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要负责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和责任分工。

四是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错误适用法定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等情形,信访部门要负责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是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依法履职处理的,信访部门要负责兜底解决,比如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因此,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而是任务更重了。

问题九: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但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

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如果两个月后,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答:对于这类诉求,行政机关没有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规则》也会把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情形列入督办范围。

问题十:之前已经提交了信访诉求,

今天《规则》才下发。

如果诉求不符合《规则》要求,

如何处理?

答: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在《规则》生效前已经有了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关处理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适用途径错误且对信访人实体权利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纠正;

二是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意见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办理机关应该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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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上访或被认定黑恶势力,31种违法上访行为后果严重

上访并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访,否则得不偿失,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次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斗争,就将“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那么到底哪些上访行为容易跟黑恶势力沾上边呢?根据《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十种违规上访行为被严厉禁止:

1.以上访为名未经批准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2.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4.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采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包括上述10种极端上访行为在内的以下31种违法上访行为后果严重:

01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2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0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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