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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注意:已有人被判刑!“群员犯事、群主连坐”

发表时间:2018/10/18 20:54:47  浏览次数: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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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的罗某,在2017年建了个名为“边境文玩拍卖”的微信群。可随着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好端端的群里突然出了“不法分子”,开始不定期发布淫秽视频。对此,作为群主的罗某非但不阻拦,还多次更改群昵称试图逃避监管。天网恢恢,罗某最终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所有微信群主:群里有以下信息,你将担责!已有人被判刑!

微信群友发515个淫秽视频

群主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近期,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1岁的罗某是云南省德宏州人,本科文化,自由职业。2017年2月份,罗某使用微信号创建名为“边境文玩拍卖”的微信群,罗某为该群群主和管理员。

2017年12月,一名微信用户与罗某商量后,罗某允许他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为逃避网络监管,罗某多次对该微信群昵称进行更改。该微信群被查获时群内共有150名成员。经民警远程勘验检查,2018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该微信群内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共计515个。经鉴定,上述515个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5月16日罗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8月,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罗某表示没有异议。

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51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所有微信群主:群里有以下信息,你将担责!已有人被判刑!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谁建群谁负责!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群里泛滥,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管理、报告。

群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群主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冤么?不冤!

事实上,“群员犯事、群主连坐”在我们当前的互联网治理中有着明确的制度依据。

“群员犯事、群主连坐”:互联网治理的应然逻辑!

根据去年9月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意味着,治理一直以来由于群主自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失控现象将有规可循。

但从这一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群主”依然是互联网治理当中的薄弱环节。这里头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主对自己手中的“权力”无意识、不行使。

其一,在很多人的潜意识当中,“群主”依然是“小二”角色,主要任务是“搭建平台、发起群聊”。很显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这只是前半句,建群之始亦是权力之始,更是责任之始。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员犯事、群主连坐”:互联网治理的应然逻辑!

这份连带责任,正是群主与群员的区别所在。换而言之,既然群主想要搪塞得罪个别群员的尴尬,就难免要面临法律追责的可能。所谓权责对等,就是这个道理。

其二,还有不少人将微信群视为相对封闭的私密空间,认为想说什么、想发什么是个人自由,外界无权干预。这显然是一种误解。衡量私密和公开,标准很简单,就是看传播范围,只要传播的受众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认为是公开传播。

就眼下来看,一个群动辄上百号人,传播力非常惊人。很多突发事件的首曝出现在大大小小的群里,很多谣言的扩散也往往充斥在群里。只有以公共空间的视角来审视,才能把握准群主的责任,也才能维护好群里的秩序。

“群员犯事、群主连坐”:互联网治理的应然逻辑!

身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扁平化倾向正在越来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主守群有责,能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用好,实为解决当前互联网治理落地难问题的关键突破口。既会拉人,还敢踢人;既会建群,还能关群,理应成为广大群主的“基本功”。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如果群里面有一个老发违法信息的“猪队友”,作为群主就应该及时把他扫地出门。


所有微信群主:群里有以下信息,你将担责!已有人被判刑!

群友注意!

以下这些消息千万别发

微信上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群里的伙伴们今后说话一定要注意!

以下消息千万别发!群主也应及时对这些消息进行管理。

1、不信谣不传谣

2、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3、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4、军事资料不发

5、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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