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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变更赔偿请求

发表时间:2018/09/07 21:16:33  浏览次数: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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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6年7月8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钱仁风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中新社发 赵赢 摄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国家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复议、执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要求,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申请赔偿还应提交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

  《规定》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规定》特别指出,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规定》指出,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规定》明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刑事赔偿复议方面,《规定》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执行方面,《规定》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按照下列方式执行: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所涉赔偿义务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等有关材料提供给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负责人应当及时执行。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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