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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王某诉XX县交巡警大队违法停车处罚一案,居然胜诉

发表时间:2021/04/15 21:33:13  浏览次数: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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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重庆巫山:王某诉XX县交巡警大队违法停车处罚一案,居然胜诉!你知道胜诉的关键在哪里吗?

重庆巫山:王某诉XX县交巡警大队违法停车处罚一案,居然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4日16时35分,XX县交警大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间隔拍摄的3幅机动车前部图片,发现渝FK3x**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XX县宁江路上三江六景小区停车场路口,XX县交警队于同日16时36分向号码为1365824****的电话发出短信催其立即驶离,至16时38分仍未驶离。

重庆巫山:王某诉XX县交巡警大队违法停车处罚一案,居然胜诉

XX县交警队于同年4月5日14时47分将违法行为信息录入电子监控记录信息,于2018年4月10日以车辆使用人王某为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另查明,渝FK3x**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联系电话号码为13658******,该电话号码由王某使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表、照片3幅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处罚情况
交警大队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503……《重庆市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王某在党政支路实施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法行为(代码10395),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号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
三、原被告意见
原告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重庆市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被告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电子监控记录可证明原告实施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四、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以下罚款……”。
五、法院判决情况
(一)一审法院判决情况
本案中,被告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原告予以处罚,但仅凭该机动车后部图片,并不能看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在现场,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规定,查处该违法行为时的图片取证模式中应包含机动车前部和尾部全貌等信息,故被告实施处罚时所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重庆市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503……号《重庆市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本案中,XX县交警队是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固定,其取证方式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其取证方式应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等信息,而XX县交警队提交的图片中虽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的情形,但缺乏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其提供的机动车前部照片也不能清晰辨认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违反取证规范,导致认定事实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据此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XX县交警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担。
六、斌斌析案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和证据。警方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按照此条规定处罚的条件应当具备这两个条件:一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二是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根据判决书显示,仅凭该机动车后部图片,并不能看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在现场。缺乏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其提供的机动车前部照片也不能清晰辨认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
因此,这个照片能够显示停车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因此造成败诉。不过,后来警方已经调整了违法停车的处罚条款。现在已经不再适用本案所说的这一条,好像是把所有涉及到违法停车情形的法律条款都进行了罗列,再凭这一条可能已经打不赢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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