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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发表时间:2021/06/18 22:02:47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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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是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袭警罪”。

袭警罪的设立,告诫每一个人,在面对警察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有对抗等行为,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维护法律,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

如果被告人被以袭警罪起诉,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争取轻判或者无罪。

“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1、袭警罪的定义是嫌疑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民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来履行职务的行为。

“正在”,指正在进行时。没有履行职务或者职务履行完毕后都不属于“正在”。

实践中,要紧紧抓住依法执行职务这个要点来进行理解和展开。

比如说,非紧急情况下没有搜查证入户搜查或者对人进行搜查;没有传唤证也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就进行传唤;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传唤证,却不在合理时间内传唤直至强制传唤;有《刑事诉讼法》的传唤证,却进行了强制传唤;没有依法履行程序的执法;没有紧急情况下的违背相关法律的执法;不是人民警察的执法等等。

以上这些,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2、“袭击”应当理解成打击,使用工具或者徒手攻击的意思。如果仅仅是语言进行威胁,则不应当认为是袭击。

在袭击的时候“使用管制刀具、枪支”作为攻击武器,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驾驶机动车撞击”是针对现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破坏性和危险性强,而特意明示的一项。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这里面的“危及”是有害于、威胁到的意思。“严重”是形容情势紧急危险的意思。

从句意可以得知,从重处罚不需要造成民警什么人身伤害即可认定。但是,必须要对民警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才可如此认定。如果仅仅是拿着管制刀具、枪支却离开民警很远的地方比划,或者驾驶机动车不是为撞击民警而是撞击物等,不会立即危及人身安全,则不能套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为人故意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这是典型的袭警。如果行为人没有撞击的故意,只是想逃跑或者其它情况,却不小心对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及,是否也应当认定为袭警罪?

从此罪的法理上看,是需要有行为人的故意,主客观统一才构罪。如果嫌疑人不是主观故意的,可能不构罪。而该行为是否主观故意的认定欠缺必要的客观标准。它不像拿管制刀具和枪支那样能通过攻击行为进行定性。

因此,要紧紧围绕被告人是否主观故意袭警来进行剖析阐释。

“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4、袭警要围绕这个“警”的范畴做文章。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警察”是专指办理了人民警察证的人员。从字面上和《人民警察法》的内容来看,是可以这么理解。但在袭警罪中如此理解是片面和错误的。这里的人民警察应当包括办理和尚未办理人民警察证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国家公务员,就能构成此罪被侵害的客体。因为国家已经赋予了这些人使用公权力的资格。什么时间用权,只是一个过程和细节问题,不是原则和底线问题。

现阶段,警务辅助人员也承担着协助民警的工作,这部分人员能否纳入袭警罪的保护范围?

现实工作中,辅警往往承担了很多事务,付出了很多心血,却无法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实现“同工同酬”,待遇往往偏低。

但是,妨害执行公务罪和袭警罪侵犯的客体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执行公务。公务,即公事,国家或者集体的事。具体到本罪的公务,应取国家的事这一释义。

按照法治社会和现代文明国家的要求,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得到国家的授权,来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现在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力来源,并不是国家授予的,从事的公务也不是国家安排的,往往是所在单位的上级或者省市一级甚至中央予以规定。执法权是国之重器,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符合资格。行使国家公务,应当由国家立法来赋予权力和义务、安排事情,这才是合法合理的。凡不是国家依法授予权力的,都属于“私相授受”,是违宪的。

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袭击不是公务员的民警,则是否可以适用袭警罪进行打击是值得商榷的。

“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5、袭警罪属于《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五款内容,它并不是一个刑法学意义上单独的罪名。妨害公务罪包括了袭警罪,就如同醉驾是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

袭警罪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而妨害公务罪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

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里的二级罪,其处罚比一级罪还重,这是不对的。

如果被告人真的因为袭警罪被判决超过3年有期徒刑,则这就是要求减轻刑罚的理由。

“袭警罪”辩护切入点浅析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袭警将是一个被严厉打击的行为。

这是阶级社会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警察在国民社会生活中得到重视,地位提高,与该国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和深化有直接关联。

以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为例,面对无产阶级,除了分化瓦解以外,强力镇压是首要选项。没有强力镇压,就没有分化瓦解。承担该职责首当其冲的就是警察。这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警察地位都很高的原因,甚至赋予了警察就代表了法律和秩序的地位。

像美国那样,由人口占少数的阶级对人口占多数的阶级进行统治,矛盾必然高发且不可调和,和平时期必须倚重警察来强力维护统治秩序。

所以,警察越来越受到保护甚至认为提升威权,就是自然而然之事。

这就决定了以上的策略,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但是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不可以不能为就不为,“虽千万人吾往矣”。


了建设法治社会,不可以不能为就不为,“虽千万人吾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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