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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移出群聊起诉群主”被驳回,涉案双方当庭表示不上诉

发表时间:2019/07/29 23:31:09  浏览次数: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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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澎湃新闻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9日下午2:30,莱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即为外界熟知的“律师被移出群聊起诉群主”案。

莱西市法院裁定称,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不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向青岛市中级法院上诉。柳某某、刘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莱西市法院官方微博的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柳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或视频的形式向原告道歉;要求刘某某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柳某某称,2019年1月22日晚,他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该群群主刘某某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要求拉他重新入群时,刘某某又说出“被我从群里删除的你邀请进群,是什么意思”之类的话,至今他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某某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本应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力当成自己可以恣意妄为的私权力,把服务对象当成了管理对象,剥夺了他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裁判。

刘某某则认为,柳某某被移出群聊是由于其违反群规,发布了不适当的言论,他作为群主将柳某某移出群聊是依法依规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权限而实施的个人行为。柳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刘某某的理由是,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相互交流、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某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他没有侵犯柳某某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某某移出群聊这一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看,没有损害事实,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柳某某诉称,原告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内发言时,被该微信群群主刘某某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群。请求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原告进入微信群“诉讼服务群”、被告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某系该院立案庭庭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平度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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