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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造成网络图片侵权?如何避免“雷区”?

发表时间:2022/03/27 00:00:45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浏览次数: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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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逐渐成为国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俗话说“有图有真相”,图片能让读者快速get到信息关键点,图片的价值日益凸显。近年来因为图片使用不当而引起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根据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数据,2015年收到的图片类案件是1013件,2016年这一数字就攀升至2158件,而截至2017年7月份,该庭收到的图片类案件就已达2879件,网络图片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微博、博客、网站在被告中占83%。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针对如何正确处理图片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图片版权定义

图片版权,即图片的著作权,包括图片作者对其拍摄、绘制创作的图片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图片的应用场景包括编辑用途和商业用途两类。一种是编辑用途,即授权图片只能被用于签约出版物上以新闻出版的形式刊载使用,如新华社、人民日报发布的新闻报道;一种是商业用途,常见于广告或宣传印刷品、网页、App等网络广告和推广项目。普通消费者对于图片的使用一般为非商业用途,仅仅作为表达观点的辅助工具,对图片的质量要求和需求较低,购买意愿较差,因此图片版权付费的主要客户是媒体(编辑用途)、广告营销公司和大中小各类企业主(广告用途)。从传统媒体时代到网络媒体时代,再到自媒体时代,为了解决单纯文字传播的死板、枯燥等缺陷,图片的穿插使用在所难免。特别在以微博、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为了适应移动端传播模式,对图片的使用更是不可或缺。然而,当前网络图片侵权领域可谓乱象丛生。

如何合理使用网络图片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著作权法并未赋予创作者绝对的垄断权,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可以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原创性劳动中。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世界各国普遍对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了一些限制和例外。

基于以上理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判断,通常依照 “四要素”标准。“四要素”标准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具有实际操作性。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下,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两个因素应该作为重点考核标准。

案例:原告系一名独立摄影师,曾经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的摄影作品,投入近百万,建立过图库素材网站。被告系一家提供定制化旅游服务的旅游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旅游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法门寺、大雁塔、华山等多幅摄影作品。原告认为其为拍摄、制作这些作品付出了很高的成本,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未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则认为,其是一家专门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其在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向用户介绍西安有哪些著名的旅游景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为了介绍某一城市的景点,完全可以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或者寻求他人许可使用类似的照片,而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原告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作利益,不构成合理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并非任何商业使用行为均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一方面,当使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即使产生的新作品进入商业应用领域并获利,只要新作品不会实质性取代原作品,原著作权人就存在容忍义务。例如,在《80后的独立宣言》电影海报侵权案中,上海普陀法院认为,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动漫形象在被诉海报中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当一些商业主体使用的目的限于“评论”,且未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对待。比如,豆瓣对于相关电影信息的使用,亦应考虑构成合理使用。

构成网络图片侵权的情形分析

1. 随意使用网站下载的图片可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提醒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案例:原告某图片公司发现被告某杂志社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的一篇文章中的配图照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相同。该照片在原告的官方网站图片素材库中有展示,标注有拍摄日期、编号、版权声明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没有主观过错,被告答辩称不知道原告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且被告所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下载的,照片是网友上传分享的,被告不知道著作权归何人,被告推送该篇文章和图片的目的在于分享知识,交流信息,并未利用涉案图片推广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杂志社作为媒体,在官方微博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构成侵权。同时,图片使用目的以及是否获利可以作为确定判赔额度时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知识、信息的分享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而且涉案图片连同文章被转发阅读的过程中,势必会提高被告公司官方微博的知名度和关注量,从而给被告公司带来经营上的便利和优势,被告不能完全否认间接获利。最终西城法院院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2. 使用修改后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以摄影作品为例,著作权人对照片的整体和局部都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照片进行加工修改后的使用,不仅涉嫌侵犯复制权,还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此外,如果对著作权人的照片进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权利人想表达的本意,对权利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则会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侵权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要承担赔礼道歉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案例: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在其微博“梦想家林志颖”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原图系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而林志颖将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脸PS成了自己的脸,后朱庆福认为林志颖微博中的这张图片涉嫌侵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林志颖并索赔110万元。林志颖方面迅速回应表示道歉。根据判决结果,林志颖共需赔偿34.5万元,并在新浪微博置顶致歉声明72小时。

综上所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提醒广大网络用户,使用网络图片应该注意避免走入上述雷区,网络图片不可随意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非盈利目的”不是侵权的挡箭牌。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要积极应诉,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归根结底要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同时也建议图片的权利人,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侵权,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收集盗版链接尽可能多地记下侵权事实,比如截图、拍照等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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