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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补偿款房屋即被拆,属违法!

发表时间:2019/07/27 20:07:41  浏览次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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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

朱先生是甘肃省某村村民,因当地发展需要,他们村的部分集体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并收归国有,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相关部门在2017年对该项目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和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公告。

2017年2月,该村包括朱先生在内的多户人家土地被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县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朱先生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与征收方签订协议,也未领取安置补偿款。之后,县国土局以朱先生严重影响改造项目进度为由,于2018年5月责令朱先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拆迁工作。

2018年6月,县国土局强制拆除了朱先生的房屋。朱先生随即进行了交涉,但并无结果。于是,朱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县国土局在作出拆除决定时,并未给予朱先生任何安置补偿,此时实施强拆,没有法律依据。在律师的协助下,朱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又协助朱先生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县国土局辩称,涉案土地已经取得了征地批复且已公告,也为朱先生在银行开立了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征地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无误。

律师则认为,在县国土局责令朱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朱先生并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县国土局先责令交地、再拆除房屋、最后进行补偿的流程,违背了法定程序,故该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县国土局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点评

实践中,不公告、不征询、不补偿、补偿少或者先拆后补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被拆迁人要搞清楚相关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要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该条文告诉我们,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是拆迁方单方的行为,被拆迁人对此享有知情权,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例如本案中,县国土局发布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这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被拆迁人需要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本案中,因县国土局并未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朱先生亦没能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表意见,导致朱先生拒绝安置补偿细节,朱先生的行为并无不当且县国土局先拆后补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规定,遂被判违法。

律师寄语

征地拆迁的每一个步骤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在征收程序中,如果有拆迁方以强制手段单方做出某种行政行为,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当然,被拆迁人要熟悉法律知识,明确自己到底享有哪些权利。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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