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02 16:26:19 作者:徐晓倩律师 浏览次数:707
在征地拆迁或环保整治中,被征收人会陆陆续续收到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讲都非常的重要,因此要看清楚里面的内容。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可能会经常遇见这两种文件,就是当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为了改工程,会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交地或是限期拆除的决定书。
对于这两份文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许多当事人在收到它们时会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办,可是大家不知道的是,这两个文件对被征收人的影响有多大,如果不注意可能会损失不少。因此大家要格外的重视,当然也要注意其合法性。那么在征地拆迁中,你收到的责令交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合法的吗?
一、责令交地决定书
1、作出责令交地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知,有权作出责令交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是无权作出的。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2、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
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必须是
(1)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3、收到责令交地的应对措施
从作出责令交地到司法强制拆除之间是有一个法定期限的,这个限期一般就是留给被征收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会在通知书里有写明,因此在被征收人收到这份文件的时候就要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或是拒不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千万别等到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二、限期拆除决定书
1、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居委会无权作出,对于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同样村委会是无权作出的。
2、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提条件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设施确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可及时的咨询律师。
3、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应对措施
在征地拆迁中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时候,房子被强制拆除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了。因此在收到法院强制拆除裁定之前,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寻求救济途径,通过法律途径在有效的时间内撤销掉“限期拆除决定书”,保住房子。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征地拆迁中所收到的各种文件,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如果对文件内容有异议,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问律师,千万不搁置在一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