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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被限拆 法院判不应拆除

发表时间:2019/12/10 12:59:04  浏览次数: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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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家住北京海淀香山的刘洪艳收到了海淀城管局的一份公告,通告上说明,刘洪艳的房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做出了限拆决定。

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被限拆 法院判不应拆除


刘洪艳和儿子所居住的房子是其母亲留下来的。1990年刘红艳的母亲经批准在刘洪艳目前所居住的地方新建房屋两间,原有房屋五间。

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一直生活在上述七间房屋中的三间房屋内。后因其所住房屋墙体开裂,2016年3月,刘洪艳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而这次翻建仅仅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翻建,并没有进行加层。当时,刘洪艳的翻建行为并没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刘洪艳对海淀房管局的限拆决定不服,于2017年5月4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同年7月31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刘洪艳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宾:温蕊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方弘:类似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有些村民并不知道在原有基础上建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温蕊律师: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或者翻建房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我国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并且不可再生。因此,我国法律赋予相应机关对土地的使用进行。

《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做了出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即宅基地上兴建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过省级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建设,在面积、范围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村民使用宅基地,不论是翻建或建房都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方弘:没有经过批准而翻建的房子必须要拆除吗?拆除以后,刘洪艳投入的金钱财物也将付之一炬,更糟糕的是房子拆了,她和儿子连住处都没了。

温蕊律师:唯一住宅属于违建房屋是否必须要拆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值得讨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一般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虽然没有经过批准但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视为合法建筑)无需拆除:

第一,翻建者只拥有一处住宅,并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第二,翻建房屋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原有的宅基地及翻建房屋,用途自住(不是商业用途)。

第三,房屋面积未超过原有面积,在原有面积上进行加盖(与原有基本一致)

在这样的情况中,完成相应审批手续就可视为合法建筑,无需直接拆除。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刘洪艳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洪艳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洪艳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针对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洪艳所面临的困境,海淀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洪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海淀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因海淀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应一并撤销。

温蕊律师: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需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本案,法院首先对海淀城管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和海淀区政府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和实体都必须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不仅仅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裁量,还要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要保障合法性,另外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合理性(具体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标,保护相对人权益考虑)

具体到本案中,在相应行政机关对违建的房屋要限期拆除的时候,既要兼顾违建的房屋,又要兼顾到刘洪艳对唯一住所的权利,还要注意违建房屋的违法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这就体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

本案判决既兼顾到合法性,也兼顾到了合理性。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属于违建房屋,但直接拆除会导致刘洪艳一家流离失所,最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但这只是个案,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个案有借鉴的意义,但不代表所有的违法违建的行为都会有同样的处理结果。

方弘:无论行政机关执法还是法院最终的判决都需要依法并合理。本案判决非常能够打动人心,是一份很温暖的判决。这是否意味着未批翻建就被法律所允许了,未批翻建的的行为,法律上有没有处罚措施?

温蕊律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也可以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行政主管可以责令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措施或者是处罚。

如果行政执法中发现该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要求实施者限期改正、拆除、完善手续。

方弘:未批先建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不代表房子一定要被拆除,简单一概地“一拆了事”并非执法的最终目的,有条件得不拆更赢得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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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温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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