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1/02 20:07:33 浏览次数:787
赵先生是河北省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
2018年4月18日,赵先生收到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赵先生七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起因是综合执法局查验赵先生的房屋后,要求赵先生提供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证、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房屋合法建设的手续,但赵先生没有在限期内提供。
赵先生担心房屋有被强拆的风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寻求帮助。
为了保护赵先生的房屋不被拆除,并摘掉其“违法建筑”的帽子,两位律师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协助赵先生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某区综合执法局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还说明了要求赵先生自行提供相应规划手续等证明的查处过程。
但这个看似有职权、遵程序的查处,在张律师的眼里却漏洞百出。因为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赵先生的房屋建于2004年-2005年间,但是某区综合执法局要求赵先生提供的规划手续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才有所规范的程序。
所以张律师提出,某区综合执法局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赵先生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限期赵先生自行拆除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某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某区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