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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解读: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强拆违法

发表时间:2020/12/22 19:23:01  浏览次数: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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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宝鸡市某区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案,该案揭示出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未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因为没有遵守这个原则,判令强拆违法,我们看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

李某系宝鸡市某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0月,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城改办,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李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适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并对于乙方的房屋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奖励的金额,但是具体怎么补偿没有在协议上作出相关的规定。2015年10月,乙方李某腾空房屋把钥匙交给了城改办,进行了交付。

2016年9月,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某的房屋,以区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了本案的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裁判结果是市中院一审认为,区主管部门拆除李某的房屋是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从而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之后李某提起了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系代区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区主管部门既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相关的主管部门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是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的,因此就是这个审判规定,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也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把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了区主管部门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个案件所透视出的典型的意义,揭示了一个原则,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要遵循一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只有在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了,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也有相关的规定,涉及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的规定,如果是强制执行,关于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里,关于执行责令交出土地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先补偿到位,或者是被征收方拒绝接受补偿,没有合法的正当的理由,这是两点,当然了,如果理由是正当的合法的,就不算是这种不符合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裁定强制执行。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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