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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案例 :征地批复的送达方式

发表时间:2021/01/03 00:08:58  浏览次数: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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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征收决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确举措,它与一般行政行为送达方式不同,征收决定涉及众多人员和相关单位,内容又完全相同,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送达相关征收决定,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法律对此类行政行为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的直接送达方式予以送达。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告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收人员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行终6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大高,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杨大高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中止本案审理。现本案恢复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40号,简称《征收批复》),同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简称奉节县政府)将朱衣镇五湘社区一社,黄果社区一社、二社、三社集体农用地28.017公顷(其中耕地5.3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1.983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公顷。奉节县政府于2015年4月8日作出《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朱衣镇五湘社区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奉节府通〔2015〕5号,简称《征地通告》),并于2015年4月10日予以张贴。通告中载明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地类和面积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地点等内容将《征收批复》除所附农转非人员统计表以外的全部内容在征地公告中予以公示。杨大高系黄果社区一社村民。2019年1月31日,杨大高向奉节县政府申请公开《征收批复》等政府信息。2019年2月20日,奉节县政府作出答复书并将《征收批复》邮寄给杨大高。杨大高于2019年3月11日向重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批复》。重庆市政府收到杨大高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重庆市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并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杨大高。中止原因消除后,重庆市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恢复案件审理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9〕375-381号)并邮寄送达杨大高。杨大高不服该决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进行实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杨大高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理由和请求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初2号案件白正先起诉理由和请求一致。该院(2020)渝05行初2号行政判决已经对裁判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该案一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大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大高负担。

杨大高上诉称,1.杨大高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复议决定以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重庆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9〕375-381号)程序违法。3.案涉《征收批复》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重庆市政府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称,重庆市政府所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9〕375-381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杨大高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请求依法驳回杨大高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征收决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确举措,它与一般行政行为送达方式不同,征收决定涉及众多人员和相关单位,内容又完全相同,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送达相关征收决定,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法律对此类行政行为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的直接送达方式予以送达。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告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收人员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本案中,重庆市政府举示有《征地通告》张贴照片及证明,这些照片注明了张贴时间、地、地点贴人、照片拍摄人,其中照片显示的文字内容与《征地通告》文字内容完全吻合;张贴证明明确了张贴《征地通告》的时间、地、地点加人,且有参加张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当地基层干部签名。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奉节县政府于2015年4月10日予以张贴《征地通告》的相关事实。杨大高于2019年3月11日才针对已公告的《征收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重庆市政府据此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杨大高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9〕375-381号),并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杨大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涉案行政行为的其他当事人针对该行政行为分别也向一审法院提起类似行政诉讼,对于该涉诉众多类似案件,一审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采取标准诉讼的审判方式进行审理裁判。本案中,杨大高向重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批复》与代表诉讼案件中白正先的涉案事实基本相同,故一审法院判决该案与代表诉讼案件一审行政判决一致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之后作为代表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白正先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初2号行政判决,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该案审理之后作出(2020)渝行终668号行政判决,认定白正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本案对杨大高的上诉请求本院基于相同理由亦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杨大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大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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