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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拆危房”的名义拆迁,系严重违法行为,应全面赔偿

发表时间:2021/07/02 00:06:20  浏览次数: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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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的争议往往都是围绕着拆迁补偿,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违法拆迁手段,以达到少给、乃至不给拆迁补偿的目的。“拆危代拆迁”就是典型的违法拆迁行为,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法关于对于“拆危代拆迁”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

刘某的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南兴加儿巷,在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故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因相关项目建设急需用地,上城区紫阳街道办事处(下简称“街道办”)遂委托鉴定机构,将刘某的房屋整体鉴定为“危房”,以存在危险为由将刘某房屋全部拆除。

刘某不服,将街道办、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刘某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拆、刘某错列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刘某起诉。刘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刘某认为涉案“拆危代拆迁”的行为严重违法,且坚持认为将区政府列为被告并无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拆危房”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且该规定第一条已经明确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显然,拆除危房与征地拆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征地拆迁,相对于“拆危房”有着更严格的法律程序,除了要满足“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外,即便要实施强拆也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拆迁部门不能自己擅自执行,但如果将拆迁户的房屋“鉴定”为危房,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自己去实施强拆,可以绕过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拆危代拆迁”是拆迁部门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目的而想出来的“捷径”,但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更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的房屋先被“鉴定”为危房,随后又遭遇强拆,显然街道办所实施的行为就是“拆危代拆迁”,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应当对刘某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裁判

行政主体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条件,采取违法拆危的方式进行征收拆迁,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造成物权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在一审法院已释明要求变更错列被告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仍拒绝变更,从而分别被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徒增诉累,实无必要。

综上所述,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街道办在与刘某协商不成后,便径行聘请鉴定机构,将刘某的房屋强行“鉴定”为“危房”,随后便大张旗鼓地强拆,这显然是想以“拆危房”的名义来规避正常的拆迁程序,这实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法在裁定书的说理部分,已经明确了街道办“拆危代拆迁”系严重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刘某造成的损失,街道办要全面赔偿,从实质上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而关于为何驳回刘某的申请,这其实是因为区政府并未实施强拆,故刘某不应将区政府列为被告。故笔者在此也提醒大家,行政诉讼确认被告时要符合“谁行为,谁负责,谁为被告”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行政机关确实没有实施被诉行政行为,那么大家就不要仅为追求多追加一个被告而花费太多的时间,尤其在国家赔偿诉讼中,最终赔偿数额是由法律确定的,被告的级别并不会对此产生直接影响。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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