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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发表时间:2021/09/27 01:19:38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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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建设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拆迁征地已经成为常事,那么已经嫁人的“外嫁女”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呢?本文结合最高法的一起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最高法判例:“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这起案例明示: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剥夺。

案情回顾村里终于要拆迁了,离婚后的赵星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听到这个消息,觉得生活总算有了盼头。

2007年,赵星和丈夫结婚,但是户口一直在自己父亲名下,并未迁出。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2014年,选择离婚的赵星带着孩子独自生活。

2016年8月,赵星收到了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公布的《拆除补偿安置人口情况公示表》,发现自己和孩子不在公示范围内。于是通过信访和市长热线等多个途径进行维权,都无果。

在提起诉讼后,最高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

律师解读

在这起案件中,最高法明示,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赵星和孩子,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需要提醒,千万不要被那些风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所左右,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关注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另外,如果外嫁女发现当地的征收文件中有类似上述案件中“婚嫁不补偿”的条款出现,可以在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更大范围上对“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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