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10/15 03:01:34 浏览次数:1071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一项政策,目的是“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将农村改革以来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方针、政策、基本经验上升为法律,成为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还而不是单个的“人”, 只有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必须澄清一种非常流行的错误说法: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时,承包户内登记在册计入应分地人数的人员分得了承包地(分得地的面积是本集体人均分地面积),后来新增加的人口(如娶回来的媳妇,新出生的子女等)没有土地。这种说法之所以是错误的,因其没有深刻地、没有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把“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民事主体来看待,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认识错误产生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为了公平发包土地,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人口只有计量意义,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
农户承包的土地,是家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家庭安身立命、繁衍生息的根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家庭以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经营权,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一定30年不变,新增人口就30年没有土地,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绝对没有只有原有人口有命根子,新增人口没有这个命根子的道理。“减人不减地”是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人均占地自然相应增大,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农户人口增加,人均占地自然相应减少,但绝不能以此否认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护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减少,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划分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人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农户中新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也是法律依据。
(来源: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