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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征地拆迁维权的四个“重大误解”

发表时间:2018/10/20 11:07:08  浏览次数: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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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面对“非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 


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或者只图宣泄怨恨,或者认为只要我不签字就把我莫耐何,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更有很多人觉得就算是告了也是于事无补,官官相护,其实不是这样的,很多人是维权不恰当,受人盅惑,负面情绪占领了自己的头脑。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


现实中,还存在着受别有用心的人的盅惑,也有"唯恐天下不乱"之人故意挑起社会仇恨,煽动人们泄愤国家,制造事端,触碰国家底线(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暴力机器),家破人亡有之,下监坐牢有之,我们要客观要全面,要理性要依法依规来维权,否则,别说社会太黑暗,否则永无出头之时。

重大误解一:只要被征收人不签字,拆迁文件就不会对本人产生效力

一些被征收人每每都会自豪的说:“没请律师!我还没签字,他们不会拿我怎么样!”听到这里,在此提醒大家,首先作为被征收人,知道在征收过程中不能随意签字,至少说明其还有一定的法律维权意识。

但是这也往往引导着被征收人走进一个很大的误区,不签字政府就拿您没办法了吗?实际上并不是。我们要明白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经常会向我们送达有关资料和文书,有的只是传达信息,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比如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有的会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比如违法建筑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等。

这都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我们不同意这种行为,不是拒绝签字就可以的,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去救济,否则,法律就认为咱们对这个行政行为是认可(认)

比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8条就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使我们不签字,不搬迁,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了起诉期限,这个时候我们再维权就是难上加难!

重大误解二:"斗"有"输"

律师认为,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律师们也经历过不少的非法强拆。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


不要听信或自以为法律是"鬼"的,在你不恰当维权时她确实比鬼还"鬼"!毕竟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在逐步的完善中,法院是讲法律条文的地方,只要证据充分确实,依据法律条文清晰,走"行政(民告官)"复议和诉讼是完全可能胜算的,老百姓要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真正得到保护。


,"官"皆是只是你平时没注意或者没参与其中,甚至被固有的"官官相护"的老旧思维充斥了大脑而没有感知而己。

重大误解三:强拆时警察就在边上,我们报警没用!

“您报警了吗?”得到的往往是这种回答:“没有用,当时警察就站在边上。”这种想法也是很错误的。的确,警察就在边上,但是报警也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维权措施。

警察有着保护我们的天然职责,包括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保护,因为房屋也是我们的个人财产之一,如果遭遇到强拆我们可以报警,请求警察阻止,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在强拆后,警方也有另一个法定职责,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需要调查是谁拆除了我们的房子,确定我们可诉的主体。

如果是政府部门,我们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且申请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话,我们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作为,我们都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

而如果被征收人不主动拨打110报警,上述救济途径就都不会出现。至于出现在强拆现场的警察则可能是负责“维持秩序”的,与我们自己报警叫来的警察不是一个法律性质

公安部出台针对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官商勾结,私吞贿赂打击措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如有发现可立即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89电话,或者登录12389网络平台即可举报违法违纪事实)

重大误解房子拆了才可以开始维权

这种误区真的是令人感到震惊,眼看着房子被拆了,还不采取法律措施,眼睁睁的看着维权的大好时机溜走,再来找律师维权,律师总是对这种案子感到惋惜,明明可以提高更多的补偿,却因错过时机而丧失了机会。律师一再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赔偿和补偿是不同的!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而补偿是在此次征收的过程中由于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征收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等价置换。如果被征收人傻傻的等着房子被拆后再维权,已经不是简单的征收补偿,而是一种赔偿制度。

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房子还没拆,也没有公告,我都不知道告谁,怎么维权?律师提醒大家,法律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并且对征地拆迁的审批流程、补偿标准都进行了规定。只要这些步骤中存在违法点,我们就可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在征收补偿的协商阶段请律师介入是最好的时机。即使我们知道强拆房子确实是违法的,但是此时已经走到了赔偿的地步,而且征收方已经违法占地了,并不急于和我们谈判,我们也丧失了房屋这一重要的谈判筹码。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4个“重大误解”也是最为典型的误区,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能够简单应对一些问题,可以避免广大被征收人走许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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