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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表时间:2018/12/29 19:28:42  浏览次数: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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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应不应该收回?这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有了权威答案。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实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很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比如说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无论是小孩,无论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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