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2/20 19:14:21  浏览次数:1909  
                                    
                                    
                                 
                            
                            
                                
	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保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3.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与处罚 
	(一)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五)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六)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七)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十)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十一)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1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4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5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6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8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9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10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11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12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来源: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另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犯罪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刑事篇)_刑事交通法制_泛资讯网 探寻新闻背后的故事 http://www.cy468.com/jkl/aritcle1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