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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犯罪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刑事篇)

发表时间:2020/02/19 22:59:24  浏览次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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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九条明确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裴兆斌、曲芮、常文爽、相京佐特根据《意见》整理六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带您了解其犯罪构成、犯罪认定及法律责任。

六种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三)非法狩猎罪

(四)非法经营罪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谓“猎捕、杀害”,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未取得特许捕猎证或者虽取得特许捕猎证,但并未按照特许捕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非法捕猎、非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仍然违反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牟取暴利,有的是为了个人食用或制作工艺品,但动机究竟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认定

首先,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基于过失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则不应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犯罪对象要求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际猎捕、杀害的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则行为人也不能构成本罪,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认定

区别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认定

1、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不同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犯罪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2)该经营行为非法。

(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犯罪认定

1、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的认识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进口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海关监管制度,也包括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这里所谓的“珍贵动物”,不仅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还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国(边)境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仍然实施走私行为或者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走私进入国(边)境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仍然向其收购以及故意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则不应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犯罪认定

首先,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缺乏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则不能对行为人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

其次,应正确认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故意,但对自己具体走私的是何种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实际走私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就应当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走私行为有明确认识,但确有证据证明因为受蒙蔽或欺骗并不知道走私对象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则对走私行为人不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最后,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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