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11/15 22:25:42 来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73
贵州的柳先生在本村从事了多年的生猪养殖,一直以此维持生计。近日,当地正在开展畜禽养殖关闭整治工作,意图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这可为难了像柳先生这样的中小型养殖场。在这期间,村委会多次派人找上门逼迫柳先生拆除自家养殖场,因为没有任何补偿,柳先生一直拒绝拆除,村委会最终派人对柳先生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了柳先生一家极大的损失。
律师解读:
本案中,行政机关以环保之名禁养也好,关停也罢,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环保整治是该地块整片区域的整治,具有受益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从征收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从养殖场的合法性来说,柳先生的养殖场有合法的用地手续、营业执照等,是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是合法所有的财产,不管行政机关或者当地村委会出于什么原因要征收都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这么多年,养殖户艰苦创业,付出了多年的辛劳,全部的身家都寄托于此,现在让拆,也应当通过合法手续征收!
我们都知道村委会一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我们想因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可不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呢?
在此次行动中,村委会作为村民权益的代表者也实际握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的行政诉讼里,其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其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在此次环保禁养养殖场行动当中,村委会充当的就是这样的角色,村委会与行政机关在共同贯彻这次行动,村委会依照行政机关的指示对柳先生养殖场实施了强拆行为,所以村委会应当共同对柳先生巨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说到这有些朋友就会问了,难道推动执行关闭整治工作的行政机关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总的来说,由于现实中环保禁养政策执行的较为混乱,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整治行为,所以时常出现补偿低、补偿少、甚至没有补偿的现象。所以上述所言正是您的亲身遭遇也不必慌张,我们在完善自身手续的同时,也要多关注法律法规,才能正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