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0/31 13:00:01 浏览次数:768
【本人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并要求公司不要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保费用。放弃购买保险纯属本人自身要求,与公司无关,因本人不购买社保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保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员工入职后签订这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有效吗?
无效!但在某些情形下有用,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单位与劳动者有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但是,有了这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仲裁和法院将不会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因为先自愿放弃事后又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信。
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可以要求补缴但不支持经济补偿,类似的争议案件大多都是这样的判罚结果。
今年有这样一个案例,同样是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员工事后要求补缴,公司补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有比较大的争议。
放弃社保后又投诉,法院:员工违背诚信,赔公司50%滞纳金!
徐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2014年5月进入公司,入职时徐某提出申请(法院认定是徐某自愿申请),申请内容“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申请人徐某,2015年1月1日”。
2019年4月,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监察大队核实后对物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徐某补缴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公司在改正决定书限期内给徐某补缴了社保,除此之外还交了25725.43元的滞纳金。
事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公司的滞纳金损失。
裁判结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滞纳金的50%
一审法院认为: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该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的后果。
徐某对于自愿放弃申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是其本人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申请书真实有效。
事后再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导致物业公司缴纳了滞纳金25725.43元。
滞纳金损失是由徐某违背诚信所致,同时公司未给徐某缴纳社保也存在过错。
所以对产生的滞纳金,公司和徐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徐某支付给物业公司损失12862.72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50%。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符合公平原则,依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3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从众多案件审理结果和人社部发布的相关政策来看,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有所相悖。
不是说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吗?其实跟协议有效无效没多大关系,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保。
有人认为说“通常用人单位如果不签署“放弃个人社保的声明”,用人单位不予签署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决只能助长用人单位的这种歪门邪气,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还是迫于工作压力被迫“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如果真是徐某自愿申请放弃缴纳社保,不想公司扣自己的工资缴社保,再事后要求公司补缴,这样就有违诚信原则,给公司造成了滞纳金损失,法院这样判决就非常合理。
那如何能证明是自愿放弃还是公司要求放弃呢?想要举证非常难,但也可以从其他方面得到论证。
比如,如果公司的其他所有人,公司都缴纳了社保,就这一个员工没有缴,这基本是自愿放弃无疑了。
若是大多数或全部员工都没有买,全部都自愿放弃,显然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