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03/20 16:08:48 作者:臧瑶律师 浏览次数:883
土地是农民最珍视最在意的东西,但是很多农民其实并不了解土地。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很多农民不了解土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的管理与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也比较完善。尤其是涉及到建设用地需要依法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的情况,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所以并不是说谁想建设就能拿来土地直接用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吧。
1.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谁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 不同类型的土地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了解了以上三种规定,不仅可以使农民自己在使用土地的时候不违反相应的规定,而且可以在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占用的时候及时的发现相关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