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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可以,但须依法!不是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有法不依!

发表时间:2018/09/07 14:39:03  浏览次数: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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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迁的实施程序和主体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无论如何,强拆绝对不能未经法律程序就实施,强拆主体也绝不能是开发商自行组织的人员。

这些年,房地产市场可谓炙手可热,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没有新土地供开发建设,开发商的目光便投向了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还有以旧城改造项目的名义来征收土地。

可是,矛盾产生于利益的协调与分配过程中,当在利益面前双方产生了冲突,就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争议了。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强拆由哪个部门进行?程序又如何?在我国其实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强拆的条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法律将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明确为法院,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

由于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最高法院于2011年9月公布了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 “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以上这些是关于强制执行拆迁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法院司法资源极其有限,法院 “执行难”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承担全部的强拆工作有点不太现实。

因此,最高法院在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强制拆迁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强迁的实施程序和主体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无论如何,强拆绝对不能未经法律程序就实施,强拆主体也绝不能是开发商自行组织的人员。

在强拆问题上,我们不是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有法不依。

(来源:上海法治报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颜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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