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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究竟该如何维权?警察不出警怎么办?司法强拆怎么办?

遭遇违法强拆,警察不出警怎么办?
最好在拨打110时就说发生暴力冲突,威胁到人身安全等,不要说强拆,警察对强拆比较敏感,可能就不出警了。警察来了以后,应该向其索要出警记录,如不给记录可以自行拍照留存。

遭遇强拆时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
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规划法、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比如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房屋所有人面对“非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
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或者只图宣泄怨恨,或者认为只要我不签字就把我莫耐何,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更有很多人觉得就算是告了也是于事无补,官官相护,其实不是这样的,很多人是维权不恰当,受人盅惑,负面情绪占领了自己的头脑。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
现实中,还存在着受别有用心的人的盅惑,也有"唯恐天下不乱"之人故意挑起社会仇恨,煽动人们泄愤国家,制造事端,触碰国家底线(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暴力机器),家破人亡有之,下监坐牢有之,我们要客观要全面,要理性要依法依规来维权,否则,别说社会太黑暗,否则永无出头之时。
专业拆迁律师认为,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律师们也经历过不少的非法强拆。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
不要听信或自以为法律是"鬼"的,在你不恰当维权时她确实比鬼还"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
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为此,我们应该想到宪法和物权法,两大法均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如何落实这一法律宣示条款呢?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
2009年12月,某村张先生房屋面临拆迁。在经历近一年多的漫长拉锯式的补偿谈判之后,开发商因工程紧急终于失去耐心。在某日清晨,张先生起床后发现自家大门口被人堆放了一大堆生活垃圾。于是张先生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很快出面处理了,令开发商清理了垃圾。
又过了几日晚上,张先生的窗户玻璃被不明身份的人砸破,张先生第二次报警,但因为没有目击证人,案件不了了之。次日,律师代为起草了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了正式请求《关于要求警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函》,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张先生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和房屋免受不法侵害。
又过了数天,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张先生一家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从屋内抬出,开始用铲车拆除房屋。张先生当即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警保护。但这一次,公安机关在半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而房屋已经夷为平地,不法人员四散奔逃。之后,张先生家属徐女士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始终以请示上级机关为由不予立案。
在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一个月后,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理由是徐女士在面临人身和财产威胁时已经向被告请求保护,而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原告蒙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由于有相应的请求函送达证明和损害事实,法院决定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极尽所能的辩解,以证明其已出警保护。但是无法解释原告房屋被拆时被告的具体制止措施以及事发后没有刑事立案的原因。
一审法院基于定争止纷的目的出面召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各方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开发商在各方面压力下。同意按照市场房屋就价格给予补偿,原告放弃追究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责任并撤诉。
应该说这是一起非法强拆法律救济的典型案例,也是维权成功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巧妙地应用了现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维权切入点,进行了有效的压力传递。

让公安机关“背黑锅”冒似不合理,但明眼人都知道这理在其中。因为在国家安定的中国,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稳定的使命。如果公安机关积极保护公民的房屋,我们想任何人是不敢冒着被坐牢的危险去强行拆除百姓的住房的。
事实上,地方很多非法暴力拆迁的背后,都存在公安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默契甚至配合。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这从公安机关不愿意刑事立案可见一斑。

类似的案例不一一列举,我们可以总结出和建议在非法强拆时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或快递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拆迁,公安和法院“变帮凶”怎么办?
拆迁,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它只是简单的拆建。
拆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它会涉及很多人很多事。
拆迁,是一件很高兴的事,它代表着生活的改善。
拆迁,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它让多少人痛哭流涕。
拆迁中最怕遇见的莫过于强拆了,强拆中最怕遇到的莫过于公安机关参与到强拆中去,更为可怕的是法院组织的强拆,让每个被拆迁户不知如何应对,真的成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求助无门了。

一、 拆迁来了,公安不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面对暴力时我们会选择拨打110求救,“有困难找警察”的思维早已深入到广大人民的心中,对于广大人民来说,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是除暴安良的卫士。所以在面对强拆的时候,很多被拆迁户第一反应都会是报警,可是在现实情况中常出现的却是求救信号无人问津,拨打的电话并不一定会得到任何帮助。作为被拆迁户你绝望了吗?是不是只能听天由命了?
当遭遇强拆时,我们如何向110报警:
第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110报警服务台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其中,受理电话警情的范围是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被强拆的房屋价值较大,应按刑事案件报警。
第二、拨打110报警之前,要对违法强拆行为尽可能的进行全程录像,要求录像要清晰、完整。
第三、拨打110报警求助电话要注意的四个方面:
1.简明扼要陈述情况。要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等。如果是发生了违法强拆案件,要说清歹徒的人数、特征,携带什么作案工具,乘坐什么交通工具。
2.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
3.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
4.说清自己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安机关与你保持联系。110答复出警后,要在事发现场等候,详细介绍情况,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派出所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后不作为怎么办?
1.务必拨打110报警、本市、县公安局不处理的,可以越级拨打110报警;
2.务必多人、多次报警;
3.对每次报警的时间,警方的出警时间进行记录;
4.在报警电话中明确讲明自己遭遇的强拆情形和诉求;
5.如果公安局坚决不出警的,可以说明有人身危险,要求出警,不出警的,事后一定要到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强拆行为。最最重要的是报警人首先在报警时进行电话录音,以备事后查询,其次,派出所出现场时最好也要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派出所的人员做笔录,保存好派出所出警处置案情的过程,尤其是出警时间及处置过程。掌握以上证据后可以寻找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依法针对派出所的行为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实践中,一些被拆迁户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这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拆迁维权诉讼造成困难和麻烦。其实在这种状况下也仍应电话报警。

二、 法院来强拆怎么办?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强拆已经被全面禁止,即使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亦无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规定之后出现的不在仅仅是被拆迁户起诉败诉,还有的就是法院强拆,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做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是不可以上诉的,那么是不是法院介入被拆迁户就维权无望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强拆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你下发补偿决定书后,如果你不复议也不起诉,经过一定期限又不搬,该部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另一种则是被拆迁户的房子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行政部门则进行强制拆除,但是认定违建进行拆除也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仅以口头方式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你觉得补偿不合理,不签补偿协议是对的,可是不启动法律程序只是等待的话,最后的结果必定是强拆,因为拆迁方要用地,和你谈不下来就会想办法拆你,有点法律意识的拆迁方会走法律程序强拆你,没有法律意识的拆迁方则是进行暴力强拆。
面对合法强拆中的法院强拆,最佳的方案就是避免它,作为被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等到对方下达强制执行裁定书时才想要去维权,那时候是真的晚了。对于法院方面的强拆需要记住的是先下手为强。
那么对于向法院起诉的处理呢?
根据相关法律,只有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这三种裁定才可以上诉,所以作为被拆迁户要好好把握自己手中的起诉权利,注意时效,注重搜集证据,选择有效的诉讼时机与诉讼方式,确保达到诉讼效果。

在拆迁中,公安法院“变帮凶”都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拆迁户自己的懈怠,国外法律有一句话说的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被拆迁户千万不要自己拖延时间,断送了自己的拆迁维权路。
(来源:水花鱼)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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