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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的补偿问题与环保关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19/07/03 20:01:50  浏览次数: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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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以搬迁补偿未解决为由拒不关停,被行政拘留后将公安部门告上了法庭 河南一养猪场责任人的诉求被驳回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然而,河南省南阳市一养猪场被政府确定为关停取缔对象后,以搬迁补偿未解决为由,继续排污,拒不关停,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仍不服,并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被处罚

南阳市民秦某夫妇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桃园村开办了一养猪场,但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17年7月,示范区制定了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实施方案,秦某的养猪场属关停取缔对象。但秦某以养猪场搬迁补偿问题未解决为由,一直没有关停。

2018年5月5日,新店乡环保所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完善治污设施,办理环评手续。5月9日,乡环保所检查时,养猪场仍未关停,而且继续大肆排污。

2018年5月16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在接到新店乡政府环保所移交的案件后,进行了相关调查,认定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后还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成立。在履行了相关职责后,新区分局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秦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

一审法院认为处罚并无不妥

2018年9月20日,接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秦某不服,认为养猪场是妻子杨某经营的,公安机关对其处罚错误,遂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告到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28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养猪场虽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由原告夫妇二人经营,符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要件。公安机关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员之一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原告夫妇的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所工作人员到原告养猪场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将通知书张贴在养猪场大门上,现场拍照,并协同村干部在场见证。庭审中,出庭证人对送达情况也予以证实。但原告在环保所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并未停止养猪场的排污行为。

综上,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依照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未不妥。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不应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对抗国家的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后,原告秦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确认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给上诉人采取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家庭经营的养猪场存在无证排污的事实,在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以尚未给予补偿为由拒不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诉称的补偿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而不应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对抗国家的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事实清楚。据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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